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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桂红: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2-08-18 信息来源:

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许桂红,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

肖 亮,沈阳工业大学讲师

刘  曦,辽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孙 峰,沈阳工业大学讲师

姜  汝,沈阳农业大学讲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缺乏系统性。调研结果表明,沈阳市还没有以科技与金融为主题的政策出台,在内容上涉及到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的政策也很少。目前的政策主要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兼顾科技创新为主。促进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的文件基本上是以零散的形式出现,相互之间孤立存在,缺乏整体的科技金融规划,制度指引不清,规范不力。科技创新与科技企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与传统的金融需求差别很大,其融资模式、风险控制机制、利益分配与参与方式都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以原有的政策和思维方式很难解决科技与金融融合的问题。由于整体制度缺乏系统性,容易导致相关部门责权模糊不清,缺乏统筹协调,责任难以落实。

(二)金融机构参与程度不高。科技金融作为新兴产业,具有独特的风险特征,需要金融机构逐步积累和调整内部的资源配置,初始成本较高。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沈阳的国有企业较多,金融企业更为青睐这些风险较小的老客户,以至于金融机构参与科技金融的动力不足。其表现为:第一,银行贷款品种缺乏、无形资产质押仍需拓展、贷款期限与企业需求期限不匹配等诸多问题阻碍了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第二,银行的支行贷款审批额度较少,超过额度的需经分行审核批准,但较少的信贷限额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成长性,分行审批流程和时间的加长,使多数企业不得不转向其它融资渠道。第三,专为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仍然较少,银行普遍缺乏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运作规律的专业人才,直接导致信贷资金难以投向高新技术企业。

(三)科技与金融的沟通渠道不畅。由于沈阳市科技与金融的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金融机构对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以及应用前景不了解,导致银行的信贷模式及贷款品种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特点不相适应,不能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而企业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程序等也不清楚,导致信息不透明。创投公司对企业了解不深入,沟通不够,造成了创投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障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财务报表失真,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无法起到应用的作用。科技和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由于没有充分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它们在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发展上仍然存在信息的不一致,因此,在决策上存在信息不畅导致的偏差。

(四)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科技型企业的早期融资多为权益型融资,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时,才会采用债权融资。民间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等是其主要的股权投资来源。这些投资的介入和退出都需要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作渠道,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场所较少。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60%的贷款申请被拒,申请到的银行贷款金额只能满足企业约55%的资金需求。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企业长期得不到金融支持,有潜力的项目开发滞后、科技创新缺乏资金支持。目前在中小企业板上市沈阳企业只有3家,创业板上市的沈阳企业也只有3家。此外,沈阳科技型企业与海外资本市场沟通、交流的渠道还比较缺乏,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也尚待发挥。

二、对策建议

(一)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的政策体系。

首先,应制定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总体规划,出台明确以促进科技与金融相融合为主题的政策文件,从全局统一指导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的具体政策规定与实践工作的开展。其次,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体系,在政策上要体现政府对科技与金融融合的引导、支持。第三,要建立人民银行、财政、税务、金融机构监管和科技管理等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协调制定相关政策,为科技与金融的融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建立激励与补偿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通过财政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收抵扣、税收返还、担保及担保补助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建立科技银行的多层次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通过这些激励与补偿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票据融资等业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高新技术区合作设立重点支持科技类中小企业的专营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如科技支行等。在满足行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抵押方式、业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支持科技企业。拓展中间业务和增值金融服务等措施,提供专营化、特色化服务。扩大专利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产品的业务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成长中的科技企业开发多种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

(三)加强平台建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金融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的沟通协调,构建科技型企业项目库,建立科技金融信息平台,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载体、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科技信息、科技政策以及科技型融资产品等科技金融信息,形成科技金融资源共享。金融机构在组织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同时,应充分发挥银企合作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定期发布、更新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企业相关信息,为种子期、初创期、成熟期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建议建立全市范围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以平台为纽带和工具,搭建起政府与各类投融资机构紧密联系、集成各类投融资机构构建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服务网络的枢纽,降低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四)完善中介服务体系,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政府要大力发展发展科技成果定价、评估、担保、财务、法律、信息咨询、资信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并适当降低中介费,为企业融资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以及担保公司、信用评级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多方配合,让政府资源、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能够有效融合、共同发展,并充分运用科学化、网络化的手段和方式,提升科技与金融融合的工作效率。建立科技型企业信息库,通过专业服务团队为企业打造信息咨询、业务指导等综合服务体系。促使产权交易所开展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股权托管业务,为产权交易、并购及风险投资退出拓宽渠道。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细则,统一质押登记制度,搭建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加强与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培育一支懂科技、懂金融、懂企业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五)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科技企业通过IPO、股权置换以及利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多渠道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提高科技企业对创业投资的认识,鼓励企业引进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企业与创投机构加强沟通。帮助企业运用多种直接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上市。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支持,鼓励并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合作,利用好各类债券市场和多种债券融资工具。规范和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技术和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企业融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