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沈阳实现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按照《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总体要求,结合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壮大科技创新企业、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打造人才新高地的工作安排,以柔性引进、引智融智等方式,支持鼓励院士及其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来沈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引导国家(省)级学会的学术、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等资源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聚集,联合开展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研发、科技培训、人才培养、规划设计、战略咨询等合作,建立科技社团服务企业和产业园区,服务研发生产单位的长效机制和协同创新平台,为我市聚集一批高端人才,培养一批优秀创新人才队伍,推动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乃至产业化,助力一批科技创新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二、工作目标
(一)引导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集群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促进高端人才智力和优质创新资源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聚集。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一批院士及其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开展项目合作、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助力企业发展,助推建立一批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和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助推解决一批关键性技术问题,提升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与技术水平。
(二)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平台组织开展院士及其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专项活动。推动建站单位与院士及专家联合开展技术难题攻关、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企业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为产业聚能、赋能、提能。组织各企业的工作站及进站院士专家不定期开展活动,增进院士(专家)团队对沈阳企业需求的了解,吸引更多的院士(专家)团队携带高科技项目来沈开展合作。
(三)围绕建设数字沈阳、智造强市,与中国科协组建的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军民融合等领域学会联合体、产业联合体加强战略合作,对接国家(省)级学会科技服务团,为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精准化、定制化、套餐式服务。推动国家(省)级学会在沈建立国家(省)级学会服务站,发挥其高端人才智力聚集优势,帮助解决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难题。
三、组织机构
市科协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站、发展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牵头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相关政策;
2.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建议,指导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设;
3.受理建站申请、审核、评审、认定、评估、考核等工作;
4.协调联系全国(省级)学会、院士及其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与建站单位开展需求对接、联合攻关和人才培养;
5.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典型,宣传典型;
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设经费、评审经费、管理经费的保障及拨付工作。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结合工作职能,对由院士、专家、全国(省)学会主导的自主创新重大项目、重点课题和人才评价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四、经费保障
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设支持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院士工作站建设周期为5年,支持经费总额最高300万元;专家工作站建设周期为3年,支持经费总额最高30万元;学会服务站建设周期为5年,支持经费总额最高150万元。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3年期满项目未执行完毕,执行至项目期结束。本实施方案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沈阳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2.沈阳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3.沈阳市学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
4.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评估办法
5.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1
沈阳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其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为沈阳实现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是我市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事业单位创新需求为导向,以科技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用合作项目为纽带,以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引导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事业单位集聚,深入开展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咨询论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建立院士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长效机制,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1.开展区域规划、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的咨询论证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
3.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技术成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
4.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培育学科带头人和产业领军人物;
5.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
6.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
1.申报院士工作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沈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充分和必要保障的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一定的创新基础和创新氛围,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或入账经费)总额的3%。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3)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已签订进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的科研合作项目、人才培养合作或成果转化合作项目),合作期限不少于5年且协议有效期应符合院士工作站建站要求;
(4)建站单位为院士工作站配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有比较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院士工作站管理规范与工作运行制度;
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和扶持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2.申报方式
沈阳市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实行全年动态申报,由所在辖区县(市)科协初审后报送市科协,具体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内容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缴已拨经费、追究法律责任等)。
3.工作站评审
市科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经市科协批准后在市科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授牌。
院士工作站创建评审,原则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管理
1.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站单位不得以工作站名义设立公章及公文来往。
2.进站的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满足我市柔性引进人才政策条件的院士,可同时享受我市柔性引才支持政策。
3.进站院士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要求(须有证明材料)。
4.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签订协议或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评估表彰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每年对建站单位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合格保留院士工作站;评估不合格的,第一年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年仍不合格的取消院士工作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资金分为院士工作站创建引导资金和奖励资金,支持资金最高总计300万元。
创建引导资金是工作站获批后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奖励资金是工作站运行的第三年、第五年且每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支持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补助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区县(市)级补助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资金使用按照《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条 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宣传,市科协将选树典型,总结经验,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院士工作站,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 退出撤销
第十一条 建立院士工作站退出机制,院士工作站运行期满,不再续约的建站单位,需提交项目合作成果、资金使用等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协审核,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布。如需继续保留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需与院士重新签定合作项目及进站协议,市科协重新发文批复并授牌匾;对管理不善、无实质性活动、无工作项目、无工作绩效的工作站实行强制退出,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布。摘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建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沈阳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对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工作站建设是我市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旨在引导专家和创新资源向企事业单位集聚,深入开展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咨询论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建立健全专家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长效机制,为企事业单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其建设与发展坚持以企事业单位创新需求为基础,以项目合作为纽带,以促进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为按照《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人才(外省市专家参照沈阳市人才认定标准),县域地区建站单位专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1.开展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的咨询论证和技术指导;
2.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项目研发;
3.引进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科研成果,推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
4.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5.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6.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专家工作站建设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建站单位须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充分和必要保障;具备一定的创新基础和创新氛围,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专家签署进站协议,并确定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项目合作协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有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有比较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专家工作站管理规范与工作运行制度。已建有院士工作站的单位不再设立专家工作站。
(2)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建站单位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专家或专家团队与建站单位有明确的科研合作、人才培养或成果转化等合作项目,签约项目预期达到国内(省内)领先水平。
专家或专家团队与企业签约项目为企业创收明显,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建站三年内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0%;规模以上企业,建站三年内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0%。
2.申报方式
建立沈阳市专家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经所在区县(市)科协初审后报送市科协。申报时提交《沈阳市专家工作站申请书》并附专家进站协议、建站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创新能力情况、引进的专家团队详细情况、合作项目情况、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等材料。
3.工作站评审
市科协全年受理专家工作站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建站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实地考察、调研核实、专家评审等方式,经市科协批准并在市科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统一授牌。
第六条 专家工作站管理
1.建站单位是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做好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服务工作。每年向签约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
2.进站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引进和动态管理,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签约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3.工作站运行中如涉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建站单位和进站专家应签订协议或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评估表彰
第七条 专家工作站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市科协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建站单位保留专家工作站;不合格的建站单位,第一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年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专家工作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工作站获批后给予10万元(市区按1:1配比)的资金支持,工作站运行第二年、第三年评估为优秀的建站单位,每年给予10万元(市区按1:1配比)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专家工作站支持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补助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区县(市)级补助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加强对专家工作站的宣传工作,选树典型,总结经验,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扩大专家工作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适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 退出撤销
第十条 实施专家工作站退出机制,专家工作站运行期满,不再续约的建站单位,需提交项目合作成果、资金使用等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协审核,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布。如需继续保留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需与专家重新签定合作项目及进站协议,市科协重新发文批复并授牌匾;对管理不善、无实质性活动、无工作项目、无工作绩效的工作站实行强制退出,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布。被摘牌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建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3
沈阳市学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学会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国家(省)级学会的科技合作,开展技术人才对接,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重点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学会服务站建设是我市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学会服务站建设工作坚持以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为原则,发挥国家(省)级学会的人才智力和组织网络优势,构建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科技支持的服务平台、柔性引进国家(省)级学会高端智力的创新平台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对接平台。以设立学会服务站为载体,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助推我市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会应是国家级学会以及分会、专委会和省级学会。学会服务站一般设在市级学(协)会、产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
第四条 学会服务站的主要任务:
1.引智引才。发挥国家(省)级学会组织广泛联系海内外科技社团、学术机构及科技中介组织的独特优势,根据科技合作需求,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引智引才载体,引进一批学科学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关键技术人才等创新人才,以及带项目到沈阳创业的科技人才。
2.转化合作。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为建站单位搭建高端科技合作桥梁,实现企业与国家(省)级学会的有机结合,促进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3.技术攻关。通过聘请国家(省)级学会专家为首席专家,组建学科专家组和高端智力库,承接产业链、产业集群、科技型中小企业所需技术的创新攻关,帮助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问题,推进建站单位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
4.人才培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等专题培训,通过联合选派中青年科技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进修,合作开展重大研究课题等形式,加强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5.决策咨询。借助国家(省)级学会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熟悉学科发展和技术前沿等优势,组织专家团队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为区域发展战略、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升级技术路线图等提出专业意见建议。
6.学术交流。合作承办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行业高峰论坛和科技人才交流活动,为企事业单位与高端智力对接交流搭建桥梁。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学会服务站建设
1.申请条件
(1)设站单位须在沈阳行政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产业集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科技社团、行业协会、产业园区、重点经济区域、企事业单位等;
(2)设站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国家(省)级学会服务站建设有具体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并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3)具备一定的创新基础和创新氛围,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建站单位要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与国家(省)级学会有明确的合作内容,并签订共建协议,合作期不能少于5年;
(5)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和扶持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学会服务站。
2.申报方式
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学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技术创新需求与国家(省)级学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按照学会服务站建站条件与工作内容,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建学会服务站协议后,统一报市科协备案。申报时提交《沈阳市学会服务站备案表》并附共建协议、建站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创新能力情况、引进上级学会基本情况、学会服务站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等材料。
3.学会服务站评审
市科协全年受理学会服务站备案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遴选,遴选工作按照发布遴选通知、设站单位申报、调研审核、专家评选等程序进行,经市科协批准后在市科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统一授牌。
第六条 学会服务站的管理
1.建站单位是学会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会服务站的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
2.国家(省)级学会与建站单位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国家(省)级学会商定。
3.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签订协议或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4.学会服务站命名。国家(省)级学会依托市级学(协)会、产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学会服务站的,命名形式为:建站单位名称+学会服务站,获得过择优资助的学会服务站,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七条 学会服务站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每年对列入重点支持的学会服务站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给予年度资金支持;绩效评估为合格的,保留学会服务站;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连续2年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学会服务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会服务站资金分为建站引导资金和奖励资金,支持资金5年最高总计150万元。
创建引导资金是学会服务站获批后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奖励资金是学会服务站自建站之日起满一年后,第二年至第5年期间,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每年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学会服务站支持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资金使用按照《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条 加强对学会服务站的宣传工作,选树典型,总结经验,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扩大学会服务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适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 退出撤销
第十一条 实施学会服务站退出机制,学会服务站运行期满,不再续约的建站单位,需提交项目合作成果、资金使用等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协审核,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布。如需继续保留学会服务站,需与国家级(省级学会)重新签定学会服务站协议,市科协重新发文批复并授牌匾;对管理不善、无实质性活动、无工作项目、无工作绩效的学会服务站实行强制退出,予以撤销摘牌,并向社会公布。被摘牌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建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4
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
学会服务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的评估工作,根据《沈阳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学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指通过单位自评、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等形式,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设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评估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评促建、优胜劣汰”的原则,形成制度健全、管理科学、长效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指导,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经市科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建站满一年后,每年对建站单位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动态管理、拨付工作站专项支持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 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制度建设、配套条件、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团队建设、经费保障情况;全国(省级)学会、院士及其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合作情况;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具体内容以当年发布的评估通知为准。
第七条 评估指标
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拟定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并根据每年情况适时修订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评估方式
院士(专家)工作站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站满1年后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工作,建站单位按照绩效评估内容上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1.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下发评估通知,并对评估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说明。
2.参加评估的工作站根据当年通知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经区县科协审核后提交至市科协或直接报市科协。
3.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对评估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现场考察、答辩,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5.评审结果由市科协认定并在市科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估结果用于动态管理及拨付工作站专项支持经费的依据。评估合格的建站单位保留工作站,连续两年评估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第三年、第五年评估为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奖励资金支持。评估不合格的,第一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年仍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资格;专家工作站建站满一年后,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用于动态管理和资金支持。评估合格的建站单位保留专家工作站,工作站运行第二年、第三年评估为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资金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建站单位,第一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年仍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资格。
学会服务站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市科协对学会服务站满1年的建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1.参加评估的工作站按照市科协印发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
2.市科协对评估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现场考察、答辩,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4.评审结果由市科协认定并在市科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学会服务站建站满一年后,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用于动态管理和资金支持。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建站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经费资助,并全额追缴已拨付的经费。
第四章 结果认定
第九条 按照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运营管理情况及院士、专家、全国(省)学会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满分为100分,85分(含)及以上为优秀,给予资金支持;60分(含)-84分为合格,保留工作站;60分以下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主体,取消市级工作站称号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单位与建站院士因故无法继续开展合作的;
4.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5.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评估的,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挥霍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
7.专家评审小组认定的其它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制负责解释。
附件5
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
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提升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运行质量,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要求,结合《沈阳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学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由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三条 补助对象是《关于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印发后,按照《沈阳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学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评审出的,以市政府名义统一授牌的,我市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及其后评估为优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允许建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建站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经费使用方向和比例,经费应重点使用在与院士(专家)、学会签约合作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方向上。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条件改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条件改善。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支出的费用。经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支出。
2.仪器设备购置费。指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经费不得用于日常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支出。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项目研发。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研发项目无关的开支。
1.实验材料费。指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科研业务费。指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合作项目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4.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加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合作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本单位项目组成员。
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人员及项目组成员。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人才培养。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人员培训费用。院士(专家)及学会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科协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沈阳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学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评估管理办法》对建站单位进行绩效评审评估,其结果作为批准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学会服务站和奖励的依据。
第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支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按照《沈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建站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经费资助,并全额追缴已拨付的经费。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组织人才和科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