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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 补贴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31 信息来源:沈阳市科协学会部

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择优支持在沈举办的人才学术交流活动,最高按活动总支出金额的50%给予主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贴。”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支持各类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在我市举办工作,助推沈阳老工业基地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拓展高层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在我市举办的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可申请补贴。补贴对象是该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不含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申请补贴的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围绕科技前沿领域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举办的引领学科发展的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

2.围绕沈阳经济热点、传统优势产业或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举办的高水平论坛、技术交流、及与学术交流活动配套的科技会展等活动。

3.围绕沈阳重大工程、“卡脖子”技术攻关等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举办的高层次技术交流活动。

4.围绕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沈工作及创新创业的高水平人才交流会和比赛。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优先予以补贴:

1.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活动规模较大、人数较多;

2.活动与人才引进相结合,可以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沈工作的;

3.活动与成果转化相结合,可以引进高质量项目落地沈阳的;

4.活动能围绕沈阳经济社会发展,完成高水平院士专家对策建议报告的;

5.永久在沈阳举办的具有品牌效应的国际、全国性人才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补贴标准。根据活动费用发生情况,按不超过活动总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经费在活动验收后据实拨付,经费支出应从严从紧控制。

第五条  补贴范围。纳入补贴的支出应是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的直接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场地布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出版印刷及图书资料费、材料印刷费、专家报告费、调研咨询费、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特邀专家差旅费、车辆租用费等。不包括:各种对外捐款、赞助、投资;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差旅费(含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同声传译人员食宿、交通等费用,任何福利性支出和承担额外义务的费用。

第六条  补贴费用应纳入主(承)办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收拨款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并接受市科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七条  单位申报。市科协公开发布下一年度《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申报指南》。拟申请补贴单位按指南要求申报,报送材料包括《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申请表》及附件。附件包括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主办和承办单位情况介绍、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介绍、活动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申请补贴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等。

第八条  评审审定。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市科协党组会审定后,确定拟补贴活动项目。

第九条  进行公示。将拟补贴活动项目在市科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补贴对象,并签订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任务书。

第十条  活动验收。活动结束后30天内向市科协报送活动总结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市科协对活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活动总结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包括:活动通知、活动指南、活动日程、论文集、建言建议、中外参会人员名单、活动信息统计表、相关影像视频资料、活动成果、宣传效果、特邀专家简介等,活动经费决算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活动未完成预定任务,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中止拨款、撤销补贴项目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单位后续1-3年的活动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本项活动补贴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资金拨付按照《沈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活动结束后,市科协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受补贴活动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活动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市科协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沈阳市科协负责解释。凡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端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细则(试行)的通知》(沈科协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