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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31 信息来源:沈阳市科协组联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推动离岸基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国际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离岸基地在沈阳市科协指导下,聚焦区域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打造海外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项目落地的国际化、专业化综合性引才平台,创造进出便利、来去自由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充分利用海外人才、项目等资源优势,服务沈阳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认定的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包括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等离岸基地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含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是经市科协认定的、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和孵化能力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并采取市场化专业运营,对引进人才和项目提供相应落地服务。

第五条 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是在海外设立的创新创业平台,依托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专业服务体系和孵化加速载体的组织机构,形成海内外资源信息协同机制和双向离岸模式。

第六条 海外工作站是依托各类海外高校、科研院所、国际合作产业园和科技团体、协会组织等机构设立的站点,通过建立联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需求匹配,延伸创新资源网络。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聚焦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搭建中外高科技行业双向绿色通道,为双方技术支持、战略投资、行业合作及市场准入提供平台和支持;

(二)集成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风险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优势,积极宣传、对接海外科技人才和创新项目;

(三)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资源优势,积极介入项目源头创新,加快引入并推动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

(四)探索适合沈阳实际的离岸运营模式,促成项目落地和人才引进,并提供后续配套服务;

(五)布局设立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加强管理与绩效评估;

(六)完成中国科协、省市科协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申报离岸基地的单位一般为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申报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的单位一般为海外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申报海外工作站的单位一般为海外科技团体、协会、科技服务企业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提供预孵化和落地服务保障的条件和能力,制定相应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和一定配套工作经费;

(二)申报单位应有联系海外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的稳定渠道以及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技术、项目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具有举办引才引智相关活动的工作经验;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为引进人才或进驻项目、企业提供孵化加速、技术市场、咨询培训、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力,申报时需提供近两年来引进项目、对接服务方面成功案例;

(四)申报单位应明确产业聚焦领域,以主导产业为切入点,力求引进人才、项目精准。申报单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营方案,客观分析基地运营的内外部条件、预期经济效益和成果等;

(五)申报单位已经取得所在辖区政府支持和资金配套的,宜优先考虑。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离岸基地

1.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科协提出申请,经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市)科协同意后报送相关申报材料至市科协;

2.申报。市科协全年受理申报,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评审。申报单位需向市科协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市科协根据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调研进行初审;

4.评审。市科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5.授牌。评审结果经市科协批准,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协下发建站批复并统一以沈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牌。

(二)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

1.推荐。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的设立由离岸基地严格把关、自主确定、择优推荐。经离岸基地所在区县(市)科协同意后报送相关申报材料至市科协;

2.申报。市科协全年受理申报,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评审。申报单位需向市科协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市科协通过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评审。市科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5.授牌。评审结果经市科协批准,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协下发建站批复并统一以沈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牌。

第十一条 申报审批需提交材料

(一)离岸基地

1.《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申请表》,申报表签字盖章原件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交由所在辖区科协向市科协提出申请;

2.辖区政府支持函及为离岸基地出台的优惠政策;

3.场地证明(场地使用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4.申报单位对离岸基地进行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清单;

5.已入驻的海外人才(团队),离岸项目、企业名录和简介。

(二)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

1.离岸基地推荐函;

2.《沈阳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申请表》,一式三份;

3.场地证明(场地使用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4.申报单位对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进行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清单;

5.已入驻的海外人才(团队),离岸项目、企业名录和简介。

第六章 管理与资助

第十二条 离岸基地、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工作站接受所依托离岸基地的全面领导,按照离岸基地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科协评审认定的离岸基地、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海外工作站每季度向市科协报送科技人才意向搜集、待转化科技成果、意向签约落地项目及相关活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简报,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将取得的进展成效、工作特色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和分析研判。

第十五条 市科协制定各类离岸创新创业平台考核指标,每年年终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考核内部运行机制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市场化主体培育、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工作站设立、海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离岸创新创业风投基金、离岸双创服务平台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海外创新创业项目挖掘和预孵化、到岸再孵化、加速器产业化取得的成效,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作用发挥,以及创新资源对接对沈阳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离岸基地资助经费按照基本工作经费、项目落地经费及奖励经费三个部分分配。对于完成引智引才、项目对接、项目路演、学术交流等离岸基地基本工作,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拨付基本工作经费,最高不超10万元;对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或项目落地5个及以上(含技术转化合作)拨付项目落地经费20万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或项目落地每超出1个,多奖励3万元,每个离岸基地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工作站为沈阳对接科技创新资源,对经评审认定的单位在推荐人才、项目合作、资源对接等方面取得数量质量实质成效进行排名,择优给予10-30万元工作补贴。

第十八条 离岸基地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申报单位在到期前90日内,需重新提交书面申请,考核合格后,重新授牌。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离岸基地,撤消离岸基地资格并予以摘牌。

第七章 资金拨付、使用与监管

第十九条 根据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按照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核定资金。资金拨付按照《沈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离岸基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海外科技团体等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所给付的服务费用。协议应明确具体合作事项和任务指标;

(二)在本地或海外站点开展引智引才、项目对接等大型活动所发生的场地布置、设计制作、专家差旅、专家报告费等费用;

(三)服务入孵落地企业、技术对接所发生的咨询、培训、差旅等费用;

(四)离岸基地平台载体搭建、资源渠道挖掘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与离岸基地建设相关业务发生的费用;

(六)奖励经费用于支持与国际化平台相关的运营支出,包括海外房产租赁、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行业专家聘请、行业论坛及创新创业对接活动、差旅费、科技中介服务(如知识产权、科技金融、项目落地对接等)、自建或共用实验室和技术平台、设备购置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组织、人才和科协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离岸基地建立未满三年终止运营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绩效评估和财务审核,并停止拨付财政经费补贴。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经费补贴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已拨付的经费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沈人社发〔2021〕1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5号)文件要求,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与区、县(市)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承担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在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时,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