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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智工作站 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31 信息来源:沈阳市科协组联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科协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沈阳海智工作站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海智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职责是工作部署、申请受理、制定评审规则、组织专家评审、联络服务、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沈阳海智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聚焦沈阳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需求,积极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海外科技项目在沈转化落地;

(二)认真把握沈阳人才、科技、产业等方面政策,致力搭建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沈创新创业的工作平台;

(三)组织开展招才引智、学术交流、技术引进、成果转化、项目合作等活动,每年举办一定规模的招才引智活动;

(四)广泛联系海外科技团体和科技人才,与海外科技团体、机构、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双向的合作交流关系;

(五)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科协开展海智推介、宣传工作,推荐符合沈阳产业发展方向,有意向在沈创业的海外科技团队参加中国沈阳海智创新创业大赛;

(六)及时报送开展的海智活动及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章 建站管理

第四条  沈阳海智工作站的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沈阳市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在沈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产业园区等,遵守我国的法律,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已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双向的合作关系或合作项目,掌握一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新资源,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方向或成果转化任务,且定期举办一定规模的招才引智、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沈阳海智工作站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及明确的工作任务,有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

(四)有相对成熟的对外联系渠道和信息宣传推介平台。

第五条 沈阳海智工作站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部署申报。市科协年初下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于6月底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沈阳海智工作站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三个以上优秀案例(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国际合作项目等方面);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基层推荐。经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市)科协同意后报送相关申报材料至市科协;

(三)资格审查。市科协严格审阅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考察,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可行性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助评审。市科协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党组审定。市科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协党组会审定后,确定拟建站名单;

(六)社会公示。拟建站名单在市科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协统一以沈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牌。

第四章 经费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 海智工作站实行3年周期制,自建站起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经市科协考核后,按照人才引进层次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资助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照1:1的比例承担,市承担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资金拨付按照《沈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作站人才引进。用于给付引进海外人才开展项目合作发生的服务费、咨询费,海外人才来沈交流对接的差旅费等;

(二)工作站活动经费。开展引智活动、国际交流、项目合作等活动发生的场地、差旅、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 市科协每年初制定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建站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就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量化目标及实施计划报送市科协。由市科协组织专家对海外资源、人才引进、项目合作、学术交流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拨付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九条 对未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给予警告整改,不予拨付工作经费,对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撤销摘牌。

第十条 建站单位应切实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付支持经费,并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撤销建站资格:

(一)未能按期兑现规定义务、无法完成承诺目标任务或单位经营失败、破产清偿的;

(二)建站单位资金使用不规范,挪为他用的;

(三)非法违纪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套取资金等情形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资助建站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在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时,对同一建站单位已享受沈阳市其他同类别人才政策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