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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沈阳海智创新创业大赛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31 信息来源:沈阳市科协组联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健全中国沈阳海智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海创赛”)项目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创赛项目资金管理坚持“多元筹集、定向投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项目资金由赛事活动补贴和落地孵化补贴两部分组成。赛事活动补贴由市财政承担,落地孵化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照1:1的比例承担。市承担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比赛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中央、省级有关资助项目申报,赛事补助资金和落地孵化资金审核以及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等工作任务。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包括赛事承办单位、比赛获奖且在沈落地的企业。申请承办活动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海(境)外赛区创新创业大赛、双创主题论坛、项目对接会、科技成果展、创业培训等。

第五条 海创赛资金补贴标准要求:

(一)市科协根据承办单位提报的活动方案和资金需求编制人才项目年度预算,并对各项活动方案和资金申请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核定赛事活动补贴依据;

(二)落地孵化补贴分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海创赛获奖项目在沈注册成立企业且实现正常经营后,市科协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通过后,按照已确定落地孵化补贴金额的25%、60%、15%比例,分三个阶段三年内结清落地孵化补贴。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验收

第六条 赛事承办单位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验状况良好,具有足额补齐预算差额、保障赛事活动顺利开展的经费自筹和配套能力;

(二)具有开展大型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推介宣传的渠道和平台。提供活动场地、有项目渠道的单位将优先考虑。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赛事承办资金

1.提交申请。各申报单位根据市科协印发的海创赛赛区及配套活动征集通知,制定并报送活动方案和预算,同时报送近两年来举办大型活动案例;

2.签订协议。市科协评审确定承办单位和资金预算方案,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考核指标等;

3.考核验收。市科协在活动结束后组织验收评估会,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总结。同时须提供活动相关账册、记账凭证、相关协议或合同、支出明细、票据、付款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4.资金拨付。市科协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赛事活动补贴。

(二)落地孵化补贴

1.提出申请。获奖项目在沈注册成立企业后提交企业相关证照证明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报市科协提出落地孵化补贴申请;

2.考核评估。市科协通过资格审查、实地考核、专家评估,确定补贴拨付名单和金额;

3.拨付资金。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对应比例落地孵化补贴。获落地孵化补贴单位次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补贴使用明细,结合当年经营情况考核评估,拨付下一年度对应比例补贴,直至结清所有补贴。资金拨付按照《沈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赛事活动补贴

(一)组织各项活动发生的场地租赁、布置、文件印刷等费用;

(二)组织项目选拔评审,开展论坛、讲堂、创业培训、项目对接会等活动支付给专家的评审、培训、报告费、同声传译等劳务费用;

(三)邀请专家、评委、参赛选手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相关标准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四)各项活动纸媒、网络、主流媒体宣传所发生的宣传费用;

(五)组织海外赛区发生的项目征集、活动宣传、场地租赁布置、劳务支出、平台建设等费用;

(六)与海外高校、院所、科技团体、协会等组织机构就海创赛项目征集签署的合作协议给付的服务费。

第九条  落地孵化补贴

落地孵化补贴将用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办公用品和研发材料采购、学术交流活动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对外投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与监管,定期或项目完成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负责。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建立专账管理,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划清与其他项目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适用范围和项目任务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内容、规模、标准。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坚持专班负责,严格档案管理。项目的实施由各项活动承办单位执行,各自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方案、协议、照片、视频、总结等相关材料。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承办项目,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申报资金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市科协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和其他评价工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对已享受沈阳市其他同类别人才政策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