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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31 信息来源:沈阳市科协组联部

《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

补贴细则(试行)》补充条款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增设的“对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永久落户沈阳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活动平台建设,现就《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细则(试行)》(沈科协〔2021〕53号)进行补充完善,内容如下:

第一条 永久落户沈阳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可申请永久落户奖励。

第二条 申请永久落户奖励的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应是已获得过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或沈阳市高端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且承诺将在我市连续举办5年以上且不少于3届。

第三条 每项永久落户学术交流活动获得永久落户奖励总金额最高200万元,在协议约定期内按年(届)兑现。每项活动在活动举办当年奖励一次,奖励经费由沈阳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获得永久落户奖励的学术交流活动可同时申请当年度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当届活动所获得的永久落户奖励和补贴经费合计不超过当届活动总支出的50%。

第五条 市科协公开发布落户奖励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进行申报,填写《沈阳市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永久落户奖励申请表》。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市科协审定后,确定《拟奖励学术交流活动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申报单位签订永久落户奖励活动项目协议书并约定奖励金额标准。

第六条 永久落户奖励项目举办单位根据协议约定的金额标准,在活动举办前向市科协提报项目方案,在方案确定后市科协于活动举办前拨付永久落户奖励经费。年底市科协对永久落户奖励项目集中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活动未达到项目协议约定效果,视情况调减奖励额度,发现存在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中止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违约责任。

第七条 落户奖励项目在组织实施、对外宣传时,均应标注“支持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字样。

第八条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其他按照《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细则(试行)》(沈科协〔2021〕53号)执行。本细则有关事宜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