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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 实施细则(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2-08-31 信息来源:沈阳市科协调宣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创新智库课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支持高端人才针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开展科技创新智库课题研究,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沈人社发〔2021〕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智库课题应聚焦事关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大科技问题,突出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技术预测、科技金融、科技治理等方面开展战略性、应用性研究,更好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

第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部门,负责课题规划、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监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和内部监督责任。课题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持课题设计研究具体工作,接受课题评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课题成果质量、经费使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 课题确立

第五条  创新智库课题根据需求程度、研究范畴、应用价值等因素,区分为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两类。重点课题指市委、市政府直接下达或重点关切,涉及领域相对宽广,需要多向性、系统性研究的课题;专项课题指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需求,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定向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  创新智库课题的确立应坚持需求导向,突出“三优先”原则,即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课题优先;事关全局且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课题优先;事关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现实热点问题的课题优先。

第七条 创新智库课题采取以下两种形式确立:

(一)征集遴选。市科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通过专家评议筛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确立。

(二)规划设立。由市科协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研究任务或根据市级重点规划、重大项目、重大问题的需要直接拟定,经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确立。

第三章 课题申报立项

第八条 创新智库课题确立后,通过招标方式立项。课题招标对象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能够提供开展课题研究的必要条件。对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的重点课题,可以直接委托沈阳科技创新智库研究基地或专业机构承担。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指定课题负责人并成立课题组承接课题。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团队不少于3人,团队成员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专业背景、研究基础和从业经历,熟悉公共政策;

(二)课题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及5年以上相关领域研究经历,且具备组织团队成员完成课题的实际能力;

(三)课题负责人具有完成研究课题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研究课题的记录;

(四)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主持两项或两项以上研究课题,并确保有充足时间投入课题研究及报告撰写。

第十条  课题申报立项流程:

(一)市科协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及课题指南;

(二)申报单位向市科协提交项目申报书;

(三)市科协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科协组织决策咨询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提出拟立项课题及承担单位建议名单;

(五)市科协党组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课题承担单位并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市科协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由课题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及课题实施对象构成,其中专家委员应从科技创新智库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职能。评审中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原则,并实行回避制度。课题申报方人员不能参与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公示前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三条  创新智库课题立项后,市科协须组织开题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并加强日常指导和过程监管。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项目进度与质量,并与市科协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定期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开题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集体合议方式,对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时间进度、预期目标、经费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是否同意开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课题批准开题后,由市科协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合同书》,将其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由多个单位合作承担的研究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市科协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课题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擅自变更约定事项。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故确需改变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经费预算开支等事项,由原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协审批。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课题负责人须参加中期评估会议,向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评估专家组对课题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实施进度和阶段性成果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指导意见;课题组根据评估意见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在后续研究中落实。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课题任务完成后,课题组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和《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申请市科协验收。结题验收可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等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指标为课题研究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决策价值、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个等次。验收时,专家组针对“修改后通过”、“不通过”的课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第十九条 结题方式。验收结果为“通过”的可以直接结题;验收结果为“修改后通过”的,课题组须对研究成果进行完善,并经市科协鉴定合格后方可结题;验收为“不通过”的课题,可以继续调研并修改,并在3个月内申请终审验收,如仍未合格,终止研究任务,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向市科协提交正式研究报告文本和相关资料,市科协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提交研究成果或研究成果质量低劣,预定目标未能实现;

(二)研究成果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研究报告检测重复率超过10%;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向市科协提交的最终研究成果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不少于2万字的研究总报告、至少1篇4000至5000字的决策咨询专报。

第二十二条  创新智库课题成果由市科协修改提炼后,以《决策参考》专报、市政协科协界别委员提案等渠道,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课题承担者不得直接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课题成果。

第二十三条  除合同书另有约定外,课题成果使用权归市科协所有。课题组如需公开发表或公开宣传课题成果,须征得市科协同意,并注明来源为“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课题组对课题成果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遵照国家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来源于沈阳市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国内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设备使用费、协作研究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其中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10%。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标准视课题类别、难易程度、研究成本等情况核定,重点课题单个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专项课题单个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按实施进度分期拨付,签订合同后拨付50%经费,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经费。资金拨付按《沈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不再拨付尾款;因客观因素造成合同终止的,除经核准符合课题管理规定和经费使用范围所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者须退还其余已拨经费。课题被撤销的,课题承担者须退还全部资助经费。课题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书》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书》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基建、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以及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与课题研究无关的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课题经费。

第三十条 市科协对管理范围内的课题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对申报材料、资金使用账目、单据等要登记造册,加强档案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验。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成果运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课题研究报告数量质量情况、课题成果采用情况、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课题成果受到市领导充分肯定、转化为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或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其课题承担者在申报今后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课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在研课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课题予以撤销。

(一)未经市科协批准自行终止课题研究;

(二)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三)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六)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课题承担者违反课题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课题、收回经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计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再享有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